晚清以前,山东的林木除庙产、宗族坟墓林等外,均为私人所有。个体农民在自己私有的土地或山滩上经营小片薪炭林或柞岚、桑、果。但大部为地主富农占有。19世纪末至建国前,山东开始出现公有林场(包括国立或省立林场)和森林股份公司、树艺公司等资本主义性质的林业,也有一些林业公会、林业合作社等带集体性质的林业,但主要的还是国有林业和私人林业以及属于寺院、宗族坟墓林。
抗日战争至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府,也曾组织过林业合作社等集体林业,在土地改革时,曾没收地主山林分给无山林或少山林的农民。如日照县在解放前全县私有林29万亩,其中地富占有13万亩,中 ......
上一篇: (五)振兴阶段
下一篇: (二)1990年林地所有制状况